11月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,以124票赞成、7票反对、24票弃权,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决定。

修法之后,中国民办学校“营利性、非营利性”的分类改革正式启动,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类别,“营利性”民办学校将注册为企业;“非营利性”民办学校,则将获得与公办校等同的税收优惠、土地划拨政策等。

不过,修正后的新法规定,“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”。审议期间,学界及业界对此条款即有较大争议。

对此,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在答记者问时表示,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义务教育,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。朱之文说,新法规定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,并不是要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、多样化的教育服务。

朱之文解释,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,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,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。义务教育的属性,决定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,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,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,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。

此次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修法通过后,中国民办教育“营利性、非营利性”的分类改革正式启动。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登记类别,登记为“营利性”的民办校将注册为企业。

11月7日下午,教育部有关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进一步解释,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别在于──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、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。

而现有的营利性质民办学校在修法后如何处理,是各界关注所在。

朱之文说明,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、市场需求等因素,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,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,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,都可以继续举办。

为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,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,修法后选择登记为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”继续办学的,在办学终止时,可综合考虑出资、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,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。

教育部指出,为考虑现有民办教育举办者的权益,各地可依据法律,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举办者的具体办法;此外,此次修法不设置全国统一的过渡期,也是为了使各地可以依据法律,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,“一校一策、稳妥处理”。

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,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的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不是要求现有的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,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。

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还表示,将尽快出台国家层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文件,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研究制订具体办法,要求在实施层面尽快予以落实。